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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2020〕3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微型泵(单相高压自吸泵)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罚款12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0
    决定机关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鲍伟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