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西)行罚决字[2021]007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5日,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员工张某在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芝小学工地上班,期间该单位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于2021年4月25日10时许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张某的证人证言、委托人张某的陈述和申辩,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