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宝胜建筑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弓字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2793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11民初1715号 |
案号 | (2018)浙0411执15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秀洲法院 |
执行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日期 | 2018-08-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宝胜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871.08元,并赔偿利息3153.31元,合计132024.39元。^~^二、驳回原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67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37元,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负担274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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