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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洱市监罚〔2019〕 6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第(一)项“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9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2
    决定机关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孔春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