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平盛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92367****91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山商初字第1586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10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山东赵斌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东平盛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广利得肥业有限公司、赵斌、孙久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东平盛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广利得肥业有限公司、赵斌、孙久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赵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4、如果被告山东赵斌食品有限公司、东平盛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广利得肥业有限公司、赵斌、孙久荣未按判决规定期间改造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被告山东赵斌食品有限公司、东平盛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广利得肥业有限公司、赵斌、孙久荣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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