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安监罚 [2017]支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展缙云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服务时,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7.2.6“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休息室,至少设置1个采样点”的规定和缙云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设有两个控制室,一个休息处(室)接触粉尘、矽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事实,你公司只检测了一个中控室的噪声、照度,未对包装车间控制室和装车车间休息处(室)采样检测;且评价报告出具前未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二十条“……技术服务机构还应通过下列(不限于)措施对评价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第三项“……评价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的规定进行审核和校核。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2、现场照片;3、xxx、xxx询问笔录;4、缙云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5、评价报告档案(部分);6、缙云安监局执法文书;7、报告快递寄递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六项“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规定,构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违法,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你公司不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第十五条的从轻和从重情节。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2 |
决定机关 | 市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齐凤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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