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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福兰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820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14594号
    案号 (2018)苏0583执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福兰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货款2166531.18元及利息损失(以666531.1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朱福军对上述第一项在1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卢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4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64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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