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10079****941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2民初5552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9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河北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志龙给付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的租金108911元、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的租金114043元、2016年5月13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租金589611元,以上共计8125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8911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14043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589611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至付清之日,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河北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志龙给付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物业费、水费合计44439元; 三、被告任栋、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刘朋、陈磊、王永立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缤纷五洲集团河北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任栋未出资数额为300万元,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未出资数额为10万元,刘朋未出资数额为350万元,陈磊未出资数额为140万元,王永立未出资数额为200万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元,由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河北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任栋、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刘朋、陈磊、王永立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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