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傅光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384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105民初2562号 |
案号 | (2018)鲁0105执6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日期 | 2018-05-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缤纷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18年3月20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山东缤纷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0858元; 三、自2017年12月1日起,被告山东缤纷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每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5‰计算); 四、被告山东缤纷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之前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被告在偿还利息的前提下可随时偿还本金,原告将按照尚欠本金余额计算相应利息; 五、若被告山东缤纷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在2018年3月20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且原告可以就被告全部尚欠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齐鲁人家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和膳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国荣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济南燕亨大明齐鲁人家餐饮有限公司、被告魏化生、被告张培芝、被告王东、被告朱国荣对上述第一至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案件受理费21910元,减半收取计10955元,由十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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