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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消)行罚决字〔2019〕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慈溪市长河锦圣博洁具厂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慈溪市长河锦圣博洁具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慈溪市长河镇沧北村芦庵公路2077号的慈溪市长河锦圣博洁具厂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310000018885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慈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9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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