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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永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00076****8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2民初8051号
    案号 (2018)苏1322执8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会军货款1182352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以11823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08元,由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441元,由原告李会军负担12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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