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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永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00076****8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103民初1363号
    案号 (2018)闽0103执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18-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福州市鼓楼区闽师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681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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