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卫公罚(2021)21100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5月12日,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的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在11楼棉织品仓库内放有办公桌椅、塑料袋等物品。2021年5月13日,本局以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为由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5月19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汤利接受了询问调查,确认了你单位对顾客用棉织品未按照规定进行保洁的违法事实。现已查明:2021年5月12日,你单位对棉织品仓库内的顾客用棉织品未按照规定进行保洁。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组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证据组2:2021年5月12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2021年5月19日对委托代理人汤利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对顾客用棉织品未按照规定进行保洁的违法事实;证据组3: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代理人的资格;证据组4:2021年5月19日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据证明:本局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7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滨卫公告〔2021〕21100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2021年5月12日,你单位对顾客用棉织品未按照规定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公共场所管理第4中关于“违法程度较轻,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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