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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澳斯登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UP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7786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38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306执68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7606352】。1、被申请人东莞市澳斯登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深圳市立新龙城针织品有限公司货款72959元及利息(利息以729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8日暂计至强制执行之日利息为8000元); 2、被申请人东莞澳斯登商贸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澳斯登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需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被申请人邓伟雄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澳斯登商贸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一审受理费1776元,公告费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被申请人东莞市澳斯登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澳斯登商贸有限公司、邓伟雄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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