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4000067690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号:33011020140036法定代表人:马杭林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知道棕榈路天阳棕榈湾小区2019年8月6日16时30分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知道棕榈路天阳棕榈湾小区的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室外泳池)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游泳场所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我局于2019年8月8日立案进行调查,2019年8月16日办案人员对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邹XX进行身份核实,就检查时该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的违法事实,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代理人邹军新对询问笔录及现场摄影图片等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员还提取了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杭林和委托代理人邹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在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8月6日16时30分许,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正在对外营业,泳池内有6名消费者在游泳,现场救助人员有2名,执法人员查询该场所水域面积420平方米,《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4名,现场缺2名救助人员,执法人员责其立即停止上述经营行为。且2019年7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已发现该公司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广旅体检字〔2019〕第102号)1份,证明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委托代理人邹XX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确认;3.行政案件证据共3份,内容为现场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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