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卫公罚[2016]01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游泳池水质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经营期间(2016年8月10日)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罚款5000—8000元”,拟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10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公罚告[2016]0097号),告知你单位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具体内容(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单位有依法免于处罚的情节。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21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