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176****57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91民初65号 |
案号 | (2020)冀0591执4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康文景货款1511863.5元; 第三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511863.5元债权,待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康文景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消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7元,减半收取计9338.5元,由第三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669.25元,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669.25元。 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康文景货款1511863.5元; 第三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511863.5元债权,待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康文景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消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7元,减半收取计9338.5元,由第三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669.25元,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66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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