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78****46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初703号
    案号 (2020)津01执5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1-0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信恒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93996070.32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7月22日的罚息数额为3322314.9元;2019年7月23日后罚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7.3515%为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及律师费97353.8元。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的抵押物信诚大厦1-2201至2211以及1-2301至2311号共22套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每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注明的最高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被告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信恒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被告天信恒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双环新苑)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1.3亿元保理应收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款项由第三人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被告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天津市铭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信恒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6003元,由被告天信恒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3581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1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