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培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947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6民初5522号 |
案号 | (2017)苏0506执3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5 |
发布日期 | 2017-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2月21日的利息116232元、罚息1378125元及此后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92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878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由被告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负担107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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