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947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368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30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31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66250元,并偿付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82389.53元,并偿付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实现担保追偿权的律师费人民币186640元; 四、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季建平、赵丽娜对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季建平、赵丽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一层商业房产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房产登记债权数额为800万元,土地登记债权数额为20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812元,由被告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季建平、赵丽娜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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