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培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947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虎商初字第00909号 |
案号 | (2016)苏0505执13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6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562547.56元、违约金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3537116.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2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025431.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62713元。 三、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苏州市东吴北路98号二层的房产(在登记的一般抵押、余额抵押前提下,在债权数额700万元范围内)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登记抵押第二、三顺位在抵押金额1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1485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78239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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