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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安监管罚〔2017〕2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上虞银邦化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法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绍兴上虞银邦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今年5至6月份,该公司陈彩娟等3名员工未持证进行氧氯化工艺作业,氧氯化工艺需持有氯化工艺作业证人员才能作业,公司至今仍未配备氯化工艺持证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我局执法人要求企业及时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或对员工进行培训取证,特种作业岗位必须持证上岗。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上虞银邦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徐*进行询问笔录,11月14日、21日,执法人员又分别对公司安全总监王*泉、员工沈*玲进行询问笔录。接受询问时,王金泉承认陈*娟、朱*千、沈*玲3名员工未持证进行氧氯化工艺作业,沈*玲也承认了自己和陈*娟、朱*千3人一起参与了氧氯化工艺作业。通过上述调查,查明了绍兴上虞银邦化工有限公司3名员工未持证进行氧氯化工艺作业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1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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