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环罚字(2016)2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60号当事人: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015124组织机构代码证:14614218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岳炫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1号我局于2016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实你单位制剂包装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5年2月投入生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制剂包装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5年2月投入生产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杜岳炫的法定代表人身份。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徐杰,沈利江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8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4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31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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