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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月)行罚决字[2020]007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海曙海天网吧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27日14点10分许,董某在解放南路海天网吧1号包厢机位上网时,吸烟一支,烟头扔在机位下地面上,在此期间,网吧管理员徐某某对董某的吸烟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月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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