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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6****274F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8)D465号
    案号 (2019)粤03执3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27,800万元,利息人民币2,224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024万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27,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本案律师费用人民币40万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财产保全而支付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及因向保险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而支付的保费人民币225,875.73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前述(一)至(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39,13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2,039,13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39,139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7,684.2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7,684.23元,与仲裁员实际开支相抵后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684.23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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