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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8785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4288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原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诉请求。 二、反诉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50000元,并偿付反诉原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反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00元,由本诉原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5元,由反诉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反诉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反诉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反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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