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汶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022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54号 |
案号 | (2016)鄂0591执1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8 |
发布日期 | 2016-02-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兴鲁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8250元,并从2012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兴鲁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88250元,并从2013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 三、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兴鲁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费175000元,并从2012年8月1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 四、驳回原告苏州兴鲁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69元,由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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