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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汶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022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521号
    案号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1
    发布日期 2015-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原告宜昌市铭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8452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宜昌市铭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铭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0元,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97元;鉴定费26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铭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76元,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0元。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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