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派加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668****067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3959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恢4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新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46021.3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9日至实际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按年利率9.1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若被告北京新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一项履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北京新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落垡镇东张务村北2排1号【证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3282号】的土地一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北京新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律师代理费3348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四、被告廊坊市荣旺服装有限公司、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禧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派加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罗建凡、蔡玉翠、罗光、李晓玲、计进宽、陈红对上述一项、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56元,由被告北京新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廊坊市荣旺服装有限公司、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禧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派加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罗建凡、蔡玉翠、罗光、李晓玲、计进宽、陈红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十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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