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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勤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57****22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弋民一初字第01008号
    案号 (2021)皖0203执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勤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朝振工程款110665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3元,由原告负担1548元,被告负担10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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