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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三稽罚[2020]38
    违法行为类型 苍南县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代表:孙国敬,经营注册地址:苍南县龙港镇斗门村大桥工业区。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违法问题,具体如下:1.2018年你单位收到商品房预售款900000.00元(购房人:郭国强),记入“其他应付款-房款暂存-郭国强”科目贷方,其中6月22日收到400000.00元、11月6日收到500000.00元,至今未按规定予以申报纳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形,已构成偷税。2.你单位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计97942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其中2016年9月28日分别支付马丽萍(孙国敬)借款利息286350.00元、王永华借款利息134250.00元、钱建华借款利息284320.00元,2016年12月21日支付马丽萍(孙国敬)借款利息112500.00元、钱建华借款利息112500.00元,2016年12月22日支付王永华借款利息49500.00元。至今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情形,已构成涉税违法。3.你单位2018年预收账款账面贷方发生额合计39700036.04元(销房预收款),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填报为2.5858%,毛利额1026552.44元,当年少填列2943451.16元,少申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43451.16元,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25714.28元、城建税1285.72元、企业所得税757719.94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5884.00元,分别给予各55%罚款计14142.85元、707.15元、416745.96元、107736.2元,合计539332.1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7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