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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县执住建罚字【2021】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3月9日11时0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执法队执法人员刘炯、黄勇巡查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新安路与东三路交汇处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湘D18699的洒水车正在从消防栓取水。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该湘D18699的洒水车驾驶员为周尚午,该车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经询问,该洒水车取水用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洗工作,且公司无法提供任何取水手续,执法人员指出其行为涉嫌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车辆车牌号码为湘D18699的洒水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当场开具了长县执住建保字【2021】第001133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已于2021年4月2日主动通过决定书上微信扫码缴纳罚款,非税收入票据号:314157474X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2
    决定机关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