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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7〕6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累计14万。鉴于当事人主动接受询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调查,对违法事实也不作隐瞒,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比较好,参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减轻情节,减少20%罚款额,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公司11.2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孙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