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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迪威司国奥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易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6****83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94号
    案号 (2018)粤03执1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前述案情及仲裁庭意见,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 (一)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投资款人民币400,000元,以及人民币410,000元的投资款自2017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在第(一)项裁决中应付的剩余投资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0,853元,由三被申请人全部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已预缴仲裁费人民币30,853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三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30,853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裁决中的应付款项,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逾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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