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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迪威司国奥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易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6****8386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5号
    案号 (2017)粤03执28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日期 2018-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的金额为投资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年化收益率为10%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以人民币200万元为本金、年化收益率10%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27日为人民币421,369.86元,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27日为人民币391,70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2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第二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3,66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53,66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仲裁院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迳付申请人人民币53,666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1,05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3,000元将由仲裁院退回申请人。被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3,000元抵扣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后尚余人民币1,946元,将由仲裁院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 (五)本案律师费人民币95,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直接抵作上述费用。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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