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姜一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917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93号 |
案号 | (2015)合执字第001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30 |
发布日期 | 2015-08-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09572.75元、复利579.58元(计算到2014年1月6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1%自2014年1月7日起按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33500元; 二、被告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姜一勇、安徽庆发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和房产【霍土国用(2011)第45号、霍土国用(2009)第188号、霍土国用(2012)第31号、霍土国用(2012)第32号土地证;房地权证蓼字第20102350】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姜一勇、安徽庆发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576元,由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姜一勇、安徽庆发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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