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天瑞丰收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0035****158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民终631号 |
案号 | (2021)赣0481执10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江西天瑞丰收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硕裕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鉴定费91643元; 二、撤销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四项; 三、上诉人江西天瑞丰收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九江硕裕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879550.52元(2656256.12元+22329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79550.5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九江硕裕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25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797.8元(硕裕公司预交27790.8元,天瑞公司预交29007元),共计113047.8元,由九江硕裕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3047.8元,江西天瑞丰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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