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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稽罚处〔202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以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致使终端用户没有享受到电价改革带来政策红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又在案发后退还多收款,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肆拾伍元陆角陆分整(人民币4845.66元),上缴国库;二、罚款肆拾壹万陆仟玖佰贰拾陆元整(人民币416926.00元),上缴国库。合计罚没款肆拾贰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元陆角陆分整,(人民币421771.6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吕志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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