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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1570****3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佛仲金字第023号
    案号 (2020)粤05执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91205603275】。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3957805.96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5月26日为人民币2453076.85元;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人民币173957805.96元为基数按罚息标准年利率8.90625%计算)。二、被申请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喜对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清偿的第一裁决项确定的债务及应向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清偿的本案仲裁受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就《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股质登记设字[002016]第0416号)记载的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58.33%股权对第一裁决项下确定的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清偿的债权及本案仲裁受理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仲裁受理费人民币447782元由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喜共同承担。因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已预交全部仲裁受理费,故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喜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447782元迳付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本会不另作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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