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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中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红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410****99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03民初1387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中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李海霞、马进峰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准予对被告河北中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邯县房权证字第0005714号房屋、邯县国用(2008)第0923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用于优先清偿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中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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