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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东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5****13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深中法民初字第17号
    案号 (2019)粤03执4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4-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霞借款本金47846.5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霞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亿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11月15日计至2011年12月15日;以4.5亿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12月16日计至2011年12月28日;以4.75亿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12月29日计至2011年12月30日;以5亿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12月31日计至2012年7月6日;以47846.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7月7日计至2013年3月31日); 三、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广霞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7846.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4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四、被告龚东升、张荣对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刘广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7155元,由原告刘广霞负担100000元,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龚东升、张荣连带负担3257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龚东升、张荣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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