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5****134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37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17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4 |
发布日期 | 2019-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凯借款本金5000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凯截至2013年1月24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4190666.67元; 三、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凯从2013年1月2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计息本金5000万元,年利率24%; 四、驳回原告徐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2339.50元,由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所负之数径付原告徐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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