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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5****13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37号
    案号 (2018)粤03执1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4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凯借款本金5000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凯截至2013年1月24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4190666.67元; 三、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凯从2013年1月2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计息本金5000万元,年利率24%; 四、驳回原告徐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2339.50元,由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所负之数径付原告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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