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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习综执行罚决04字第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314元;2、罚款人民794元;3、没收不合格产品。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5
    决定机关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