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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稽罚处字〔2019〕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经研究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人民币2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董国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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