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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伊犁万国天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29号2幢的伊犁万国天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负责人:董国虎)于2017年11月底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装修面积3380平方米,为健身、休闲场馆,属于审核验收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伊犁万国天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伊犁万国天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5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2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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