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金拓国际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姜宝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71****86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2232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28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金拓国际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九百九十九万九千八百八十五元二角七分,支付截止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一百一十八万零三十二元一角九分及自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为限); 二、被告山西金拓国际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垫款本金五百万元,支付自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山西地方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姜宝元、张海岩对被告山西金拓国际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地方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姜宝元、张海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金拓国际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二万二千九百七十五由被告山西金拓国际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姜宝元、张海岩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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