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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和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33****33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8民初6536号
    案号 (2019)苏0508执2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和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和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和桂物流有限公司、周锦慷、王岚、蒋家敏、杨奇、马爱民、梁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606317.87元及利息(以606317.8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和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和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和桂物流有限公司、周锦慷、王岚、蒋家敏、杨奇、马爱民、梁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21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2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462元,由被告苏州和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和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和桂物流有限公司、周锦慷、王岚、蒋家敏、杨奇、马爱民、梁健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中原告已经预交的公告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方直接给付原告;被告方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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