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国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6****541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297号 |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126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的《泰达中区厂房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13日解除,被告国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6728866元(已抵扣车款70000元、保证金476000元); 二、被告国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8月31日前腾空房屋,并且结清水、电费,办理水、电用户名变更至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若被告国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腾空房屋,则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每月按238000元计算),被告占用房屋期间的消防安全等问题由被告负责; 四、若被告国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租金及腾房义务,则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费112949元,减半收取56474.5元,由被告国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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