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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0067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1民初17891号
    案号 (2017)京0101执86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8-0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向胡燕玲支付货款六万三千零八十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七十八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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