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溪市德胜棉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盛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64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0264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34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20 |
发布日期 | 2015-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陆盛斌、方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归还原告金华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599761.76元,并自代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兰溪市德胜棉纺有限公司对被告陆盛斌、方丽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金华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兰溪市德胜棉纺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188AL梅赛德斯小汽车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金华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陆盛斌、方丽君、兰溪市德胜棉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98元,由被告陆盛斌、方丽君共同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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